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王某子等34人涉嫌非法采矿、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涉恶犯罪一案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0日         部门:  第一检察部

近日,我院依法起诉的王某子等34人涉嫌非法采矿、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涉恶犯罪一案,在洛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六个月阅卷、提审,2000余页、100余万字审查报告
2007年8月,李某龙带领宾馆“内保”人员对一KTV的工作人员肖某等人实施殴打,致人轻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之后,李某龙接手控制了位于横岗街道的三家娱乐场所,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运用暴力手段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还向该区域内从事眼镜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群众收取保护费,通过种种方式获取了大量非法利益。

该案持续时间长,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移送到我院审查起诉后,我院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疑难复杂问题。庭审前,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史旭阳亲自指挥,专门安排部署出庭准备情况,确保办案质效。经过为期六个多月的阅卷、提审后,最终形成100余本卷宗材料,2000余页、100余万字案件审查报告。我院副检察长郑全书带领4名员额检察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经查,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某子、张某飞、王某平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董沟村、石寺镇下孤灯村、贾沟村他人矿区内非法采矿,获取非法利益。2012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子、张某飞、王某平等人又以新安县凯通工贸有限公司、洛阳万山矿产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中铝矿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签订采区采矿工程合同,假借承包铝土矿开采之名,实则非法采矿、偷卖国家矿产资源,严重侵犯国家利益。

在非法采矿期间,被告人王某子、王某平、吕某强、张某帅、宋某涛等人采用随意殴打、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与村民发生矛盾纠纷,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2016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王某子因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伙同被告人王某平、吴某国通过指使或暗示、默许的方式,安排吕某强、张某强、吴某强等人对被告人刘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造成车辆损失;安排吕某强、梁某辉、张某强、刘某强等人与被告人邓某、刘某、王某超等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
被告人王某子等人长期盘踞在新安县铝矿石开采领域,以非法采矿为依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王某子为首要分子,王某平、吕某强、王某成为重要成员,吴某国、张某飞、王某某、郭某、张某帅、宋某涛等人为一般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王某子等34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围绕指控事实和涉案财产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及财产处理充分发表意见,34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其中30名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或当庭自愿认罪。部分人大代表、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该案庭审历时五天。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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