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从实体上严把案件质效关,以实质化促公正,依法从严把握裁判尺度,不断强化实质化审理。一是严格控制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 ;二是严格把握减刑案件“确有悔改表现”和假释案件“假释后没有再犯危险”的实质条件;三是对考核计分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综合考察犯罪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后,依法裁定是否准予减刑、假释以及最终减刑刑期。
通过实质化审理,进一步加强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更加公平、公正,提高了司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编辑 | 乔梦蝶
核稿 |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