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谢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获一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决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0年8月,谢某在网上看到一则“拉新”的广告,让新用户注册APP就能有报酬,手头拮据的谢某根据广告的操作步骤用自己的手机号做了两单试了一下,结果晚上真收到了“返来”的佣金。
动动手指便可赚钱,尝到甜头的谢某便开启了自己的“赚外快”之路,为了拉到多多的“新人”,谢某加入到“拉新”微信群,在群内以7元一个的价格从上家手里购买手机号和验证码,再去注册新用户做任务,每单能拿到12元至14元不等的佣金。就这样,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谢某利用他人信息注册了数千个账户,非法获利5134元。
2023年4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将谢某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谢某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退缴人民币5200元。法院于2023年5月作出如上判决。
“大数据时代让大家享受到了便利生活和快捷资讯的同时,也让公民的个人信息时刻面临着被窃取、被泄露的风险。不少人法律观念淡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既侵害了他人的隐私,也让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为本人所有,若从不正当的途径取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或者违背公民个人真实意愿获取信息,都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大家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文字 | 周一帆
编辑 | 刘亚雯
核稿 | 王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