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一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决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有偿使用银行卡,费用日结,有提成。”2022年2月,在校大学生崔某某在互联网上看到这则广告弹窗,只要协助提现转账,就能得到相应的“提成费”,拉新人还有高额“介绍费”。崔某某认为,钱款只是在自己银行卡里“转”一圈,就算这钱不干净,跟自己有什么关系?
利益面前,崔某某抱着侥幸心理进行了首次尝试,第一次交易,对方将8.3万元转进了崔某某银行账户,崔某某再转入指定的其他账户或通过微信转交给了“老板”。对方十分痛快,当即抽出2448元作为酬劳。崔某某发现这钱来得太容易,就开始冲动想拉更多人加入,崔某某通过网上兼职微信群、朋友介绍等途径拉人加入,先后共有8人通过崔某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为“老板”提供刷脸转账取现服务。崔某某及其以上8人涉及案件共计20余起,共计取款120余万元,崔某某以此非法获利5万余元。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崔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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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江小娟
编辑 | 乔梦蝶
核稿 | 韩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