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丁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判决生效后,其被纳入社区矫正,由司法局负责监督管理,需定期报到并接受教育帮扶。
对丁某某而言,这原本是一次留在社会生活中完成改造的机会。
然而,丁某某并未珍惜。2025年8月,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他,再次参与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实施了新的犯罪。针对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的情况,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严格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精准核查丁某某的再犯罪事实,并依法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丁某某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判了缓刑并不等于万事大吉,这三个问题先搞清楚
”
缓刑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而非免除处罚。通俗地说,是法律在保留执行可能性的前提下,给予矫正对象一个自我证明的机会。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考验期内违反规定乃至再犯罪,则随时面临被收监的后果。
问题二:缓刑考验期内哪些底线不能碰?
”
最根本的一条,是不得再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同时,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报告活动情况,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少人误以为“人出来了就没人管了”,这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常见误解。
问题三:考验期内再犯罪,后果是什么?
”
丁某某的结局给出了清晰回答:前罪缓刑被撤销,新罪另行定罪,前后刑罚合并执行。一次侥幸,足以抵消此前所有争取。
社区矫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法律在监禁刑之外给予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的一项重要机会。但机会不等于纵容,宽容不等于放任。
在办案中我们注意到,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初期尚能遵守规定,但随着时间推移,逐渐产生松懈心理,将社区矫正等同于“无事”,放松了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个别人甚至再次触碰法律红线。等到法院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时,才意识到此前对“自由”的理解过于轻率。
对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而言,以下几点值得持续提醒:一是正确认识缓刑的法律后果,明确知晓违规乃至再犯罪的真实代价;二是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定期报到、如实报告,不抱侥幸心理;三是主动远离违法犯罪活动,审慎选择交往对象和所处环境。墙内墙外,有时只在一念之间。守得住规矩,才能留得住自由。
文字 | 贾佳瑶
编辑 | 刘亚雯
核稿 | 王书凯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6年第44期